戴史翠:从清代的案件概念谈比较史和法学的关系

发布日期:2015-12-11 作者:管理员来源: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

       2015127日晚7点,戴史翠(Maura Dykstra)博士在望江文科楼五楼藏研所会议室为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师生带来一场精彩讲座。本场讲座题为“从清代的案件概念谈比较史和法学的关系”,由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周琳老师主持。李德英副经理、王果老师以及学院众多硕、博士研究生、本科生出席聆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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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戴史翠博士讲解了本次演讲题目的缘起。她从学界把中国法律传统与欧洲的法律传统相对比的研究方法谈起,提出可以用档案等材料证明明、清的法律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落后,因此不必不必将当时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例外去看待。最近,法律界、史学界开始更多关注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道德观与思想史,那么时人如何理解当时的法律则成为关注的核心。研究法律也不光是研究其传统,还要注意研究其由传统到现在的演变。她还指出,可以用经济史中的制度史进行比较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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紧接着,戴史翠博士就“案件”的概念进行了阐述。她详细分析了案件的产生过程,即在事件发生后,衙门书隶应求撰写的告状,交由知县进行“批”,再添加封面,并向被告发放传票并处理的过程。案件的处理多为三种状况,一是案件由知县批准,开传票后案件自行消失;二是在堂喻、判喻后案件解决;三是在打官司过程中案件受调解而消失或“息”,这些不同解决方式背后都有其深层原因。在案件与法律的关系上,法律并不是案件的中心。简言之,我们现在接触的案件是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档案而存的,时限基本为清朝建立起来的,本质上是将地方政府、中央政府与个人相连的工具,因此不能把案件看做是以法律为中心的故事。法律的本质则是划界的工具,是代表中央的存在,划分哪些是中央政府的责任,哪些是地方的义务。

讲座结束后,现场同学和老师纷纷与戴史翠博士进行探讨,谈到了法律史中的西方中心观,即西方传统认识中的中国法律是落后未发展的,未走上现代化的道路。此观点言下之意却是将现代化道路的法律与欧洲法律模式划了等号。戴史翠博士认为年轻学者们可跨越传统观念的桎梏,进行对比研究。同时,大家还积极讨论了案件如何由律到判,以及以例破律的问题,戴史翠博士补充道要将“成例”与“案例”区别开来,前者是出版中的,代表中央,后者是地方上的用法。